目前我国
酵素生产企业数量相对较少,大部分企业为台资或外企,难以形成规模化生产,同时技术水平难以与国外发达国家相媲美。
虽然我国酵素产品种类较多,但是酵素产品市场主要集中在北上广等大城市及福建、浙江、江苏等沿海省份,全国范围内的消费者对酵素饮品的认知程度总体上偏低,大多数农村消费者几乎没有听说过酵素饮品,市场开拓难度较大。此外,国内有些新兴酵素产品对身体的有效作用也有待进一步验证。目前国内酵素行业还处于成长期,惟有提高企业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并坚持客观、专业、理性的原则去推广宣传酵素产品与酵素养生理念。
2009年,我国超过日本成为第二大保健品消费国,2014年,我国的保健品市场规模超过1500亿元,而酵素产品作为保健品的一种发展潜力巨大。近年来,我国酵素市场一直保持持续快速增长,2014年我国酵素市场规模为19.3亿元,同比增长39.86%;2015年上半年,我国酵素市场规模为13.5亿元;同比增长41.00%。据调查,2015年1月,在淘宝网和天猫、京东等平台上销售的保健品中,玛咖提取物、酵素和乳清蛋白类产品排在前三位。
目前来看,随着消费者对健康及饮食状况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酵素在北上广等经济发达和沿海地区发展迅速,居民对酵素产品的认识度较高。目前我国酵素产品生产企业大多是中小型企业,规模偏小,缺乏技术研发能力。而随着我国大陆地区酵素市场潜力的发掘,一些美国、台湾、日本等地的企业逐渐在我国投资建厂,促进了我国大陆地区酵素市场的发展。
近年来,对于保健食品行业,国家出台多项政策规定,促进了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2005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将保健食品定义为: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办法》规范了保健食品的注册行为。
2008年7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了《保健食品中辅酶Q10的测定》(GB/T 22252-2008),标准规定了保健食品中辅酶Q10的测定方法,适用于以辅酶Q10作为主要功效成分添加于保健食品中的辅酶Q10的测定。
2009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了《保健食品中大豆异黄酮的测定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788-2009),标准规定了保健食品中大豆异黄酮的测定方法,适用于以大豆异黄酮为主要功能性成分的保健食品(片剂、胶囊、口服液、饮料),也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中大豆异黄酮含量的测定。
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共同发布了《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营养与保健品制造业首次被列为重点发展产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协调司巡视员贺燕丽对此指出,营养与保健食品产业对于我国把被动的‘已病才就医’模式,转变为‘未病先预防’和‘治未病’的模式,具有基础性的、至关重要的作用。
2012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明确规定了保健食品命名的相关规范,有利于保健食品的行业健康发展,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2年5月,国家卫生部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中α-亚麻酸、二十碳五烯酸、二十二碳五烯酸和二十二碳六烯酸的测定》(GB 28404-2012),本标准规定了保健食品中α-亚麻酸、二十碳五烯酸、二十二碳五烯酸和二十二碳六烯酸的气相色谱测定方法,适用于保健品食品中α-亚麻酸、二十碳五烯酸、二十二碳五烯酸和二十二碳六烯酸的测定。
2013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监三司发布《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保健食品提出严格监管的要求,规范了保健食品委托生产行为,有利于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2014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6740-2014),明确了保健食品的定义,规定了保健食品的技术要求和标签标识的要求。
2015年10月1日起,即将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涉及“保健食品”内容共13个条款,对入市前的许可管理、生产管理、市场监督、广告管理、违法处罚都给予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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