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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病医保新政点评2012.9

时间:2019-04-07 22:45:59  来源:  作者:admin
事件: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意见》强调了开展城乡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并就工作的基本原则、筹资机制、保障内容、承办方式、监管方式与工作要求做了详细规范。

点评:

    新政背景方面,近年来,随着医保及新农合等工作的持续推进,至2011年底,我国城乡居民参保人数已超过13亿人,覆盖率超过95%,全民医保体系已初步建立。但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保障水平仍比较低,部分医疗费用高昂的大病治疗在报销后患者个人的负担仍然较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现象仍部分存在;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结余,累积结余规模较大,截至2011年底,城镇医保结余资金与新农合基金结余资金约1,300亿元;因此相关部委有必要有能力开展针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保障工作,即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

    保障范围与保障程度方面,新政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概念,以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在平均水平上,使得患者个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低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经测算,预计实际报销比例将不低于50%。我们认为,这将在基本医疗保障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大大病治疗的消费范围。

    在经办方式方面,本次新政未采用基本医保这种主要以相关事业单位直接经办的模式,而是采取政府主导与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相结合的方式。该模式的试点工作已在湛江、洛阳等地方运作多年,运作模式已然较为成熟。我们认为,商业保险机构作为保险承办机构的引入,将加强对医疗机构与医疗费用的管理与制约,提升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与服务水平,提高相关保险的经办效率。我们认为,在医改相关的各项制度设计中,商业保险机构引入医保政策可行性极强,商业保险机构未来将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运作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以医保结余资金支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将为大病诊疗与相关药品消费提供增量;而商业保险机构引入医保的政策执行,将提升医保的执行质量与运作效率,对于医药行业构成间接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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